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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6 浏览次数:0

 各有关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为辅导员提供国内高校交流机会,搭建辅导员多岗位实践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选拔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进取心。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3.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5.符合岗位提供学校的其它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1.岗位征集:请各高校根据学校情况,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可提供岗位情况(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职责要求,报名条件等)提交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研究会秘书处将于1月11日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发布各高校岗位信息。 

        2.岗位申报:自2012年1月11日起,申报者可根据岗位信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请于2月15日前提交研究会秘书处。

  3.岗位确定。研究会秘书处将组织专家对报名辅导员进行考察、选拔,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2年2月20日之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予以公布。

  4.交流辅导员按照接收高校安排正式上岗。

   三、岗位交流要求

  1.辅导员交流时间由双方高校协商确定,并报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备案,原则上应为2—6个月。

  2.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各派出高校要及时了解交流辅导员在接收高校的表现,加强对他们的管理。

  3.辅导员交流期间,派出学校根据本校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生活补助,并承担其往返交通费用;接收高校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4.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接收高校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和考核表,由研究会将工作总结统一报教育部思政司。

        5.交流活动结束后,参加交流的辅导员可将自己在接收高校开展的创新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果或交流心得感悟以文字形式报送研究会,择优在《高校辅导员》杂志发表。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

  闫家强:0531-88361028;

  传 真:0531-88362836

  电子信箱:fudaoyuanjiaoliu@163.com

       附件一:第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岗位提供表.xls

       附件二:第五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doc

                                                    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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