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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0 浏览次数:0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分行、雄安新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学校,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负担,支持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近期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次免除利息和本金延期偿还的对象是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在2024年内应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学生。《通知》印发前已经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不在此次政策资助范围内。

二、本次免除的是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贷款学生不需申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一是对于2024年新毕业的贷款学生,免除的是自毕业进入还款期后,在2024年年内个人应付的利息。二是对于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免除的是 2024年内应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以及以前年度的逾期贷款在2024年内产生的罚息。

三、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如果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偿还了2024年利息,本次予以免除,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若承办银行未进行扣款操作,则相应资金不再扣款,贷款学生自行使用。二是若承办银行已完成扣款操作,则由承办银行将已扣收的应免除利息退回个人账户。

四、免息所需资金优先从已拨付给承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可用存量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参照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由各级财政另行安排。各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今年12月10日前,将2024年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以及用于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免息情况,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五、处于贷款偿还期的贷款学生,经本人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2024年贷款本金,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最长贷款期限政策不变。本人未提交申请的,默认按原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在《通知》印发前,贷款学生已部分偿还或全部偿还的本金,不可再申请延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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