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全面落实资助育人目标,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临时性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流程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所需治疗费用较高,自付费用家庭经济无力承担的;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亡故、失踪、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三)家庭发生重大事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力支付学生学费、生活费用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填报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
(三)学院审核。学院副书记审核、签字,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补助意见;
(四)学生处审批,并研究确定补助额度;
(五)款项发放。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下降而不影响学业的;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同时调查、追究相关教师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积极通过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来解决生活、学习困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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