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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生管理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9 浏览次数:0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案例汇编征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9〕68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案例汇编征集工作的通知》(冀教学处〔2019〕12号)要求,切实增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现面向各学院征集学生管理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选送范围

近年来,本学院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件、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例,重点聚焦在招生录取、入学复查、学业管理与评价、学生处分与申诉、学历学位授予和证书颁发、学生管理与资助、考试作弊处理、学生安全、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高校信息公开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协调处理等方面对办理案件有示范、指导意义,或者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对于完善制度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

二、 编写要求

案例内容包括标题及关键词、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焦点问题法律适用评析、办案体会、相关法律法规条文6部分。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意义。编写案例时,应做到案例标题主题鲜明,观点正确,逻辑严谨,文字流畅,对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要做深入分析,并总结案件特点。对于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能公开的内容,可做模糊处理或改编。案例编写的体例格式请参照《王某某不服某大学取消学籍行政调解案》(见附件2)。

三、 报送要求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选送范围和编写要求,认真组织学生管理案例编写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对编写的案例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选送案例质量。请各学院于8月15日前提交1-2篇案例,电子版发送至学生处邮箱xsc@mail.hebtu.edu.cn。报送案例时,有条件的可同时附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联系人:尹莎莎  13931150530

附件:

1.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案例汇编征集工作的通知》

2.《王某某不服某大学取消学籍行政调解案》

学生处

                                     2019年7月13日

附件1

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学司函[2019] 68号

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案例
汇编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促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切实增强学生教育管理和指导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经研究,我司会同政策法规司拟编制《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案例汇编》,汇总、编辑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和典型案例,为各地妥善处理学生管理中的各类复议诉讼纠纷、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现向各地各高校征集学生管理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集对象

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及属地各普通高等学校

、选送范围

近年来,本地区、本系统高等学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件、各类诉讼及行政复议案例,重点聚焦在高校招生录取、入学复查、 学业管理与评价、学生处分与申诉、学历学位授予和证书颁发、 学生管理与资助、考试作弊处理、学生安全、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高校信息公开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协调处理等方面对办理案件有示范、指导意义,或者涉及疑难、复杂问题,对于完善制度具有研究价值的案例。

三、编写要求

案例内容包括标题及关键词、基本案情、处理结果、焦点问题法律适用评析、办案体会、相关法律法规条文6部分。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意义。编写案例时,应做到案例标题主题鲜明,观点正确,逻辑严谨,文字流畅,对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要做深入分析,并总结案件特点。对于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能公开的内容,可做模糊处理或改编。案例编写的体例格式请参照《王某某不服某大学取消学籍行政调解案》(见附件)。

四、 报送要求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案例汇编并组织本地高校开展学生管理案例征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对编写的案例内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选送案例质量。请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案例材料文本及电子版报送至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报送案例时,有条件的可同时附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供汇编时参考。

联系方式:

高校学生司,刘兴华,010-66096730

政策法规司,张晓君,010-66097261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高校学生

司综合处,邮编:100816;电子版发至邮箱xsszhc@moe.edu.cn。

附件:王某某不服某大学取消学籍行政调解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19年6月10日

附件2

王某某不服某大学取消学籍行政调解案

【关键词】体检复查  取消学籍  行政调解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某学院2014级新生。该生于2014年9月报到入学,在学校新生入学体检中查出血常规化验异常,轻度贫血伴血小板明显减少。在新生军训前,王某某告诉其所在学院辅导员自己患有血友病,不能参加新生军训,并出示了医院的化验结果及诊断书。

某学院核查王某某同学报考的电子材料,发现其未按照2014年某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检检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其患有血友病的既往病史,在体检表电子信息的病史标志一栏显示为“无”,体检结论一栏显示为“合格”。为慎重起见,学校再次安排该生到其家属所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明确诊断该生患有血友病,体检复查为不合格。追问病史,其家属证实该生于6岁时已确诊为血友病。学校与王某某的母亲协商,希望其能从孩子的生命安全出发,办理退学。王某某母亲拒绝了学校的建议,坚持主张让王某某继续在校学习,并表示可以就孩子在校期间因血友病引发的不良后果与学校签订有关免责协议。

2014年10-11月,某学院就规劝王某某退学一事与其家属多次协商未果,学校于2014年12月召开院长办公会,专题研究王某某血友病一事。学校认为:第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类疾病”,血友病为一种严重罕见的血液疾病,学校虽已录取但可以作取消学籍处理。第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和《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条“凡违反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无论何时被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王某某未按要求如实填写高考招生体检表,有意隐瞒自已从小患有血友病这一严重既往病史,属于弄虚作假,学校可以取消其学籍。第三,由于血友病的特殊性和病发后的严重后果,王某某无法完成部分课程或教学活动,如体育课、军训课及毕业实习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习计划。同时大学集体生活和大学课程学业进度与学习压力的特定环境,都将会使学生的生命安全面临较大风险,同时也会对其他同学造成巨大压力。经会议全面分析,最终作出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

院长办公会后,学校将决定通知送达王某某。2014年12月,王某某委托其家属向学校递交了申诉书。根据《某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了其申诉,并于2014年12月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申诉委员会作出了维持学校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王某某2015年1月向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撤销某学院作出的取消王某某学籍的决定、请求某学院立即恢复王某某的学籍。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王某某和王某某的代理人(其母亲)及某学院均同意调解。经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某学院同意为王某某恢复学籍,王某某按学校规定与其他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考虑学校条件和学生实际情况,学校为王某某设计了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大一大二在家学习和生活,大三大四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家学习期间学校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帮助其完成学习任务,对部分需在校接受教学的学习课程如军训、实践课程等,学校同意大学四年予以免修,在王某某完成学习任务, 考试成绩合格并参加完论文答辩和毕业典礼后,学校向其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王某某不在校学习期间,其日常学习生活均自行安排。王某某应遵守学校的学习管理规定,正常缴纳学费,其亲属应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教学任务。 无论在校或不在校学习期间,王某某因血友病出现的任何问 题责任自负,学校无任何责任。

【焦点问题法律适用评析】

、因病取消学籍是羁束行政行为还是裁量行政行为

学生患什么病可以取消学籍?对患病学生是可以取消学籍还是必须取消学籍?从目前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来看,除了列举一些典型疾病外,指导意见用“等”字把患哪些疾病可以取消学籍的权力授予给了高校,也即高校对患哪些疾病的学生取消学籍具有自由裁量权;对于患有那些疾病的学生,是可以取消学籍还是必须取消学籍,指导意见使用的是“可以”,也即高校同样具有自由裁量权。这里存在的问题是,高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是什么?谁来监督高校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将来完善立法需要考虑的。

、患病学生受教育权与其他学生权利如何平衡

患病学生享有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而且患病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得到同样的保护。患病学生如果被取消学籍会对其受教育权产生影响,如果允许其在校学习,则在维护患病学生受教育权与其他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权利存在冲突。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患病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权利如何平衡?患病学生的个体权利与其他学生和学校的集体权利如何衡量?这些问题都是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办案体会】

一、行政调解化解学生与学校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大多因学校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学生认为自由裁量不合理而引发在这种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有行政调解的职责和能力,如果高校在调查清楚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当事人双方又都自愿参与调解,用行政调解这种结案方式既有利于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也有利于维护高校的自主权,
是化解学生与学校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育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有很大影响。学校以教书育人为根本目的,对有问题或者错误的学生有教育、挽救的职责,不能因学生有问题或者有错误就简单的拒之门外,而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衡量学生的受教育权与其他学生权利的价值,衡量学生受教育权与学校管理秩序之间的价值,最大程度保护学生受教育权。

【有关法律法规条文】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容的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二新生复查是高校依法实施的招生和学籍管理行为,是保证招生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高校复查内容一般可包括:考试报名信息、志愿填报信息、身体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及成绩、录取资格等各环节信息的其实性,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结果的客观准确性。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通过对报名表、新生录取名单、体检表、高考成绩单(含艺术考试、体育考试)、录取通知书、高中档案、照片、身份证件等材料的审核、对比、检测等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学历电子注册等渠道核实新生入学资格。除此之外,高等学校对招生录取有特殊要求的,可自主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方法对新生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复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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