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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4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违纪预警,防止学生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生轻微违纪进行警示谈话。

第一条 警示谈话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教育、引导、保护学生的原则。

第二条 警示谈话对象(被谈话人):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警示谈话适用范围:

(一)学生存在轻微违纪行为,需要及时教育、提醒并警示当事人引以为戒的。

(二)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事项。

第四条  警示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警示谈话目的,讲明学校的纪律规定。

(二)谈话人向被谈话人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三)要求被谈话人就存在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及认识。

(四)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改正错误的具体要求。

(五)被谈话人应当场表明态度。

第五条  警示谈话要求:

(一)谈话人为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一般不少于2人,记录人员1名。

(二)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应面对面谈话并在正式办公场所进行。

(三)被谈话人接到警示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四)谈话人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允许被谈话人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五)被谈话人要如实回答和陈述相关问题,不得隐瞒和伪造事实真相。

(六)记录人做好谈话记录并如实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记录表》。

第六条  警示谈话后续处理:

警示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的需进行第二次警示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第二次警示谈话后拒不改正的,按照《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轻微违纪警示谈话试行办法》(校学字[2014]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8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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