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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4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更好地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生减免学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各学院(系)负责减免学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审计处、纪检委(监察处)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

第五条 减免学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

(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标准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八条 减免学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九条  减免学费办理程序:

(一)学校在每年九月份发布学生减免学费工作通知。

(二)学生本人提交《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附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学院(系)。

(三)学生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对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查相关材料,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费的情况。

第十一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学院(系)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冲抵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三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情节严重的,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校学字[2017]1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审批表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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