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
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评审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5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4000元。
第四条 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参评校、院三好学生的评选,奖学金只取最高额。
第五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民族为非汉族;
2.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热心服务他人;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考查课中有不及格现象者;
3.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持有或传播暴恐资料等违法乱纪行为记录者;
4.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交年级(班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和普通学生代表5-7人组成,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得少于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的1/2。评定小组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推荐结果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荐结果,并将推荐结果在学院公示至少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高校新疆和西藏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连同汇总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审批。
3.学生工作部对学生情况和学院意见进行审批,并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4.学生工作部将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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