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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品行记录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广泛开展学生诚信教育。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记录学生在思想和品行等方面的不良表现,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警示学生及时改正,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行记录的范围包括教室、宿舍、图书馆和食堂等所有校园公共场所。学生品行记录坚持公开、及时和透明原则,作为评定学生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也是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学生品行记录得分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组成,每学期基本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学生品行记录得分=基本分(100分)-扣分。品行记录得分等级为:优秀85—100分、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低于60分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品行评定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完成党、团组织和班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事。违反者扣15—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  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违反者扣15—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存在抄袭、篡改和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扣15—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扣15—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系)的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军训、上课、考试、实验、实习、班会、义务劳动、实践活动以及集中晨读和晚自习等活动。以上活动均实行考勤制,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旷课1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2分。

第十条  端正态度,认真学习,禁止上课玩手机、接打电话和随意进出教室等影响课堂教学的行为。违反者每次扣3分。

第十一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和违规电器;严禁改造线路、私拉电线等危害宿舍安全的行为。违反者扣10—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赌博、聚众起哄和摔砸物品;严禁存放管制刀具、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寓楼。违反者扣10—20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换宿舍、不得随意搬动床位;严禁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严禁将床位租借他人使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5—20分。在寒暑假期间未办理手续而入住者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未经辅导员批准,夜不归宿者每次扣10分;晚归者每次扣3分。

第十五条  自觉保持宿舍干净整洁,根据每学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卫生检查评分结果的平均分扣分,分数在70—79分、60—69分的宿舍,宿舍成员分别扣3分、5分。未按要求将宿舍垃圾拎下楼者,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自觉保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禁止携带食物进入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禁止乱写乱画,禁止乱丢垃圾,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大声喧哗打闹。违反者扣2—5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着装得体,不宜过度暴露;不得穿拖鞋、背心和吊带裙进入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办公场所。违反者每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无故欠缴学费、不遵守校园无息借款还款承诺者扣10分。

第十九条  品行记录其他扣分情况,由相关部门和学院(系)具体认定。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学院(系)通报批评者加扣15分,受学校通报批评者加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加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加扣30分,受撤销党内、团内职务处分者加扣3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加扣40分。

第三章  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品行记录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学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处报送本学院(系)品行记录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安全工作处、图书馆、公寓管理中心等部门与学生学风督查组、楼管会、勤助中心、校学生会合作,随时对学生进行督查,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系)和辅导员。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系)要成立由党委副书记、辅导员、班干部代表、党员代表、团学干部代表、普通同学代表组成的督查组,随时对本学院(系)学生进行督查,及时将督查结果记录在学生个人的诚信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品行记录得分一学期累计扣分达到25分以上者,由辅导员对其进行品行记录预警谈话;多次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告知家长协同教育,并上报学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品行表现与学生综合测评挂钩,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指标。学生每学年品行记录得分为两学期品行记录得分的平均分。学年品行记录得分达到优秀标准,方可参评三好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品行表现与学生组织发展挂钩,在团内推优、确定积极分子、确定培养对象、发展党员及党员转正时,个人品行记录得分均需达到优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学年的品行表现,作为填写毕业生鉴定表的重要参考,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系)在对学生品行扣分项目进行登记之前,应及时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确认。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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