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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9-01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五)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六)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第九条 对于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和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方式,在学校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系)合理评议确定,分档予以资助。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或平时经常进行娱乐性消费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六)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八)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 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在辅导员亲自牵头组织下,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建议名单有异议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复议,并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系)审核并公示。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全面审核本学院(系)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在尊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学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期结束应及时撤回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批。各学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生处, 学生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最终确定认定结果。

(六)建档备案。学院(系)将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凡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院(系)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学院(系)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校学字[2017]5号,2018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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