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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8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河北师范大学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纪律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恶意欠缴学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未获得批准,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连续不足两周的或累计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周的,按《河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或《河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条  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的,根据作弊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及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带头违反考场纪律,导致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及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及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酗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酗酒后滋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传播、复制、贩卖、出租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非法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或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获得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外出租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或在寝室留宿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教室、学生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盗窃、诈骗、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私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卖淫、嫖娼或从事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调戏、侮辱、骚扰他人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私自篡改或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等或使用上述诸类来达到个人目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破坏校园环境,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与涉恐违纪行为的,根据违纪事实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他人教唆、引诱或出于好奇等原因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等其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校园内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或标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唆、胁迫、引诱他人下载、观看、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音频视频资料或印刷品、图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七)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终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扩大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违纪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成立调查小组,着手调查并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审查有关证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研究处分建议,撰写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在规定时间内连同相关文字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处进行复核;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重新提出处分意见。

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学校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可依次采取下列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学院领导、辅导员及见证人将上述文书送达学生住所,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同时,撰写留置送达情况说明(学院领导、辅导员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生处。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学院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师范大学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理登记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章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端正态度、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者,还应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良好受到学院或年级(班级)表扬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团体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或院级表彰的;

(六)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处分期间因毕业、结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者,可在离校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处分期间休学者,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待复学后顺延至处分期满。

第五十一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五十二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校学字[2013]49号《河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原校学字[2016]5号《河北师范大学关于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的补充规定》、原校学字[2011]1号《河北师范大学解除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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